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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絕戶,無人繼承登記,惟該土地為畸零地,與其相鄰之土地需合併始得建築使用,應如何取得該項土地所有權以辦理建築許可乙案。

台灣省政府函 76.04.24.建四字役11322號

說明:查「戶絕財產即民法繼承編第五節所謂無人承繼之遺產,闕於管理、公告及除權各問題,均已分別規定,……」業經司法院字第825號解釋在案,本案士地所有權人死亡絕戶之土地之處理,應依民法第1177條至1185條有關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辦理,於完成國有登記後,申請人自可逕洽國有財產局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