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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文教區內設置汽車駕駛短期職業補習班之規定


內政部68.7.24台內營字第二九三六五號函
查汽車駕駛短期職業補習班依本部六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六九七八四八號函規定可准予於文教區內設置,惟其所必需附設之汽車駕駛訓練場如欲設置於文教區內,仍應符合本部65.4.1台內營字第六五九九六八號函「汽車駕駛訓練場在文教區者以原設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訓練班,並不以營業性為目的者為限」之規定。至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規定,亦可准予設置汽車駕駛訓練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