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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及因應農地管理需要,取得農舍建築執照之農業用地,應即造冊送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列管事宜,以符該條例立法精神,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6.06.營署建管字第0950027905號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5月24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5142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