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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內原合法行號註銷後,另組織公司於同一地址經營同一業務,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仍應受工業區土地使用規定之限制


內政部66.6.28台內營字第七四一二一五號函
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原核准登記有案之行號註銷後,另組設公司,在同一地址經營同一業務,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仍應受工業區土地使用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