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情形者,於未開闢前,可否准予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內政部72.8.18台內營字第一六八六七三號函
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規定取得期限內,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此為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所明定,是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房屋,其在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前已合法存在者,申請為營利事業登記或變更登記,如屬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僅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非不可,請本於職權,逕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