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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農舍是否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作農產品之零售,或農產有機飲食之零售乙案,其中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部分,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內政部書函 97.03.24.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826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3月19日農授水保字第0970113884號函移台端97年3月17日函辦理。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容許使用細目包括「1.農家住宅。2.農舍附屬設施。3.農產品之零售。4.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等4目(均屬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另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4點規定,本規則附表1許可使用細目之適用範圍,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基上,台端所詢合法農舍是否可依旨揭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作農產品之零售,或農產有機飲食之零售乙節,上開擬使用之細目內容性質,倘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及農業單位認定為其容許使用細目範疇,尚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