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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甲基丙烯酸甲酯」設備儲槽是否應申請雜項執照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12.08.30.營署建管字第1121207715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5月22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33935200號函及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7月13日環署空字第1120029908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有關「甲基丙烯酸甲酯」設備儲槽非為建築法第7條列舉之雜項工作物項目之一,另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揭112年7月13日函說明三至五、七及八:「復依空污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24條第1項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同條第2項之證明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另依管理辦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依空污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審核機關為之。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以及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監測設施、防制設施等製程相關資料。」、「復依同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業已明定審核機關應將公私場所申辦許可製程之單元、流程、原燃(物)料、維護保養等涉空氣污染物事項,依法審核並記載於許可證中,俾供公私場所日後可依循操作。」、「本署103年09月29日函釋……說明,固定污染源為製程必要設備且與製程具有上下游關聯性,為確保公私場所中整體製程資料完整且掌握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雖未達公告條件門檻仍應將該污染源一併納入該製程辦理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公私場所設置『甲基丙烯酸甲酯』儲槽應否適用旨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納由許可證管理一事,查卷附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9月10日核發瑞昌亞克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昌亞克力公司)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M01)操作之許可證內容可知,系爭儲槽(T101及T102)之儲存量雖未達前揭指定公告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之納管要件,惟參照前揭函釋相關意旨,審核機關業已核認T101及T102儲槽具空氣污染排放特性,且屬該公司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上下游關聯性必要設備,爰併入該製程許可記載事項予以管理,嗣應遵循空污法及管理辦法各項規定操作之。」旨案若依上開規定屬應請領許可證者,自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本案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