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民住宅承購人依信託法申辦信託登記,是否需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乙案
內政部87.5.28.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九四七號函
一、鑑於信託為一種以財產權為中心之法律關係,其成立必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故若委託人欲信託之財產為受託人依法不能取得之財產權,自無由成立信託。又信託既以移轉或處分財產權為前提,則對於移轉或處分時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之財產權,在限制條件或期限未解除前或屆滿前,亦無從成立信託。是故國宅得否辦理信託登記,宜視其受託人之資格是否符合國民住宅相關法令規定而定;且除受託人外,其原本受益人亦須以具有購買國民住宅資格者為限。
二、是國民住宅承購人依信託法申辦信託登記,應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核其受託人及受益人是否符合國民住宅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係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規定優先承購之國民住宅尚須符合該法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