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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工業區興建工業大樓等應否檢附設廠許可乙案,敬請查照轉陳。

內政部函 75.09.08.台內營字第430442號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75.07.02.經(75)工28883號函及本案會商結論辦理。

二、經濟部前開號函,為推動建築業者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興建標準廠房出售出租,以利違章工廠遷廠,所提建議乙案,涉及廣泛,為審慎起見,經本部於75.07.30.邀請 貴處(未派員)、經建會、經濟部及所屬工業局、台灣省政府暨所屬建設廳、地政處、台北市政府暨所屬工務局、建設局、地政處、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工務局、建設局、地政處、及本部有關單位研商,並獲致結論如次:「本案經濟部建議,建築業者於都市計畫工業區興建工業大樓、工業城或工業園區,其興建計劃經省市工業主管機關審核合於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得以建築公司名義直接申辦建築執照乙節,為配合推動建築業者能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興建多層式標準廠房出售出租,以輔導有遷廠意願之違章工廠遷廠,似可採行,至於申請興建個別廠房,仍應依照內政部57.09.18.台內字第280360及59.12.21.台內字第399820號代電規定,併同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設立許可,從嚴審核建築許可。另經濟部建議,承購者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必須同時辦理工廠設立許可乙節,與現行地政及相關法規規定不符,且易滋執行困擾,似可免議。惟因案涉內政部依照行政院台56內字第9542號令指示原則所為前揭文號代電之規定,應俟報奉行政院核准後再予採行。」。

三、本案俟奉核准後,擬分函省市政府並副知經濟部,規定建築業者於都市計畫工業區興建工業大樓、工業城或工業園區,其興建計畫經省市工業主管機關審核合於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得以建築公司名義直接申辦建築執照,至於申請興建個別廠房,仍應依照內政部57.09.18.台內地字第280360號及59.12.21.台內地字第39982號代電規定,併同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設立許可,從嚴審核建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