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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草案住宅區內,舊有建築物設廠之規定


內政部65.12.24台內營字第七○○五三七號函
查都市計畫在未經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一條發布實施之前不生效力,自無從依其分區使用之規定管制使用,人民申請以都市計畫草案內所定之住宅區舊有建築物設立工廠,當地主管機關應審酌實際情形與可能之發展,就其符合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予以核准,否則應儘可能勸導其暫緩使用,以免將來遭受不必要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