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局請釋工程顧問公司可否與建築師共同承攬各項地下停車場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05.15.台內營字第8402782號
說明:
一、復貴局84.03.28.84高市工新處字第3931號函。
二、按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此為建築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又建築師法第19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是本案地下停車場之建築工程擬由工程顧問公司與建築師共同承攬建築物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顯與上開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