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結構體業已施工完成,因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鄰地被私人查封登記,重新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之共同壁協定書,是否免由鄰地查封人蓋章同意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5.25.台內營8672880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年4月3日(86)建四字第614854號函。
二、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關於尚在施工中之住宅,經法院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得否繼續施工,應以其繼續施工之行為,有無妨礙原來執行之效果為斷。一般而言,除係禁止債務人為施工行為之假處分執行外,尚在施工中之住宅,經法院查封後,如繼續施工,將增加該查封住宅之價值與效益,對原來執行之效果,似無妨礙。業經司法院秘書長75.10.29.秘台廳(一)字第1754號函釋示在案。本部75、11、29台內營字第450466號函示在案。本案建築物結構體業已施工完成,因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似不妨礙該查封鄰地之價值與效益,及原來執行之效果。是其檢附之共同壁協定書,得免由鄰地查封人蓋章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