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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預拌廠之拌合機械設施,是否視為雜項工作物乙案,本部同意依貴廳86年9月25日86建四字第642758號函所提拌合機械設施應屬生產之機械設備,似非屬建築法所定之雜項工作物之意見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10.15.台內營字第8607761號

說明:復貴廳86年9月25日86建四字第64275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