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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依內政部「住宅補貼作業規定」領取之租金補貼,可認屬政府之贈與,免納所得稅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6.10.18營署宅字第0962917122號函

關於個人依內政部「住宅補貼作業規定」領取之租金補貼,可認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