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公有北市場第二期擴建工程,臨接中正路及中華路店舖,該市公所陳請准予統一設計規劃後交由地主自費興建
內政部71.4.26台內營字第七四三二四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興闢,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分別明定略以:「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地重劃。」、「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政府代為收買之。」有案,貴府並經依前開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及執行須知發布實施在案,本案屏東市公有北市場第二期擴建工程,其興辦之方式,仍請依照前開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