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貴局函詢接受租金補貼者其家庭成員分戶申請包租代管租金補助,是否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停止住宅租金補貼1案

內政部106.7.7營署宅字第1060038826號函

一、復貴局106年6月23日南市都更字第1060653822號函。

二、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條第4項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及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受租金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補貼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四、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基於住宅補貼資源有限,家庭成員不得重複享有2種住宅補貼。

三、有關貴局上開函提及「接受租金補貼者其家庭成員在補貼期間分戶,其分戶成員如另申請包租代管租金補助,原申請戶是否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停止租金補貼」1節,基於上開住宅補貼不重複領取之原則,包租代管試辦計畫之承租戶,其部分租金差額已由政府補助,與本辦法租金補貼同屬住宅補貼,不得重複領取。故該家庭成員若先辦理分戶,且非居住於同一住宅始申請包租代管租金補助,則家庭成員未重複享有住宅補貼;反之,該家庭成員未辦理分戶,於租金補貼期間同時接受包租代管租金補助,則應前開規定停止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