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否以多數決方式限制約定專用之停車位不得出租予非大廈戶使用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5.10.13營署建管字第1050057496號函
說明:
一、復責府105年9月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562761500號函。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所明定,故所述停車位如屬專有部分者,其管理使用依上開條文規定。
三、又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園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7款、第12款、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及第36條第1款所明定,故有關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下,得以規約定之,各住戶自當共同遵守。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