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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因變更使用類組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規定檢討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相關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4.17.營署建管字第1010017648號

說明:

一、復臺端101年3月16日書函(同年3月22日送達)。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時之法規辦理,是其檢討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申請變更使用時之法令規定辦理。次查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其「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檢討項目應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下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之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4條附表4(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已有明定。是擬申請變更使用類組之建築物,應視其樓層數及變更類組,依本規則前揭條文規定將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又該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如涉有構造、出入口等檢討事項,應依同編第97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