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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物未經請領拆除執照擅自拆除完竣,除依建築法第86條第3款規定處以罰鍰外,應否勒令補辦手續?及其罰鍰準適用法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1.15.台內營字第284802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3.12.2673建四字第307469號函。

二、建築物之拆除,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者,依同法第86條第3款規定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是以建築物未經申請核給照許可,擅自拆除者,縱令以罰鍰,拆除完竣,依法仍應補辦手續。

三、行為之處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此於依建築法所為之處罰亦然。本案應請貴廳依其拆除行為時之法規,本於職權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