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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96年2月1日研商「96年度高速公路兩側大型樹立廣告拆除作業」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6.02.07.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08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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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有關執行高速公路局兩側違規大型廣告物拆除作業,應達到「面板破壞」、「立柱分段支解」、「基礎徹底破壞」等原則,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務必落實徹底拆除,以杜絕拆後重建。

二、請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就違規大型廣告物查報資料,檢討影響行車安全、沿途景觀部分,排定分期優先拆除順序,於1週內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影響行車安全部分,優先立即執行拆除作業,如有預算經費困難需中央政府提供協助者,請於3月15日前提報拆除請領補助計畫(應提列年度拆除經費預算分配情形,補助經費每支以5萬元為原則)送本部營建署彙整,由本署洽商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視年度預算額度,統籌辦理經費補助作業。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能籌措拆除經費前,應先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規定處以罰鍰,並以連續處罰遏止違規案件。

四、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執行強制拆除案件,仍應依同法第96條之1第1項規定收取拆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