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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已領得使用執照,嗣因法令修訂,申請依原建蔽率立體增建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8.17.台內營字第246136號

說明:

一、依據營建署案陳貴府工務局73.08.02北市工建字第六三七○六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經領得使用執照,其申請程序已告終結,所請增建,係另一建造行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應以行為時之法令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