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部分土地曾同意他人作為私設通路使用,令以該部分土地申請建造執照,該私設通路得否納入建蔽率檢討作為新申請案法定空地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03.08.台內營字第8578761號
說明:
一、復貴局85.01.17.84高市工務建字第39453號函。
二、按私設通路如屬申請人所有,雖曾同意他人作為私設通路使用,惟未計入基地範圍,在不變更原私設設通路之形狀、位置情形下得作為本案基地之私設通路。本部83.11.14台(83)內營字第8385141號函已有明文。至本案該私設通路得否納入建蔽率檢討作為法定空地乙節,究該基地是否屬本部77.09.22台內營字第6320號函所述分別請領建照執照之情形,因涉事實認定,仍請本於職權逕依前開規定認定辦理。
三、檢還66高市工都字第2330號建照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