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院調查政府有關人員涉嫌官商勾結,非法核發使用執照,有關建築法令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9.03.31.台內營字第010399號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69.02.08.(69)監台秘調字第010號函。
二、按建築物於興建中損及鄰房,本部68.08.23.(68)台內營字第032974號函核備台灣省政府所擬之「建築物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處理原則有關事宜」中已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至於建築物尚在爭執中可否核發使用執照乙節請參照本部65.04.27.台內營字第678591號函及本部67.11.27.台內營字第816375號函之規定辦理。
三、按共同壁之起造乃屬起造人雙方共同之利益相互同意為之,如有爭執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應循司法途徑解決,至於相鄰房屋之一方擬改建大樓,其共同壁無法拆除利用時,該共同壁在基地內所占面積是否可視為空地乙節,宜由地方政府視實際情況依法辦理。
四、檢附上開函影印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