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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金融機構審核「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 有關申請人購置住宅貸款分類應注意事項,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2.7.11營署財字第1121164399號函

說明:

一、依本署112年5月15日營署財字第1121107020號公告辦理。

二、查上開公告事項第1點:「……(四)資格條件之認定與審核,應符合下列規定:1、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第4條第3項: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之認定依金融機構登錄之貸款分類屬自用購置住宅貸款;或屬非自用及其他購置住宅貸款,家庭成員所持有之房屋於申請案件審核時,其房屋稅率全部或部分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三、次查本署112年6月14日營署財字第1121136225號函(諒達)檢附旨案金融機構審核作業說明審核項目二,倘借款人於貴行(社、會、公司)只有1筆購置住宅貸款,應於系統內登記「通過,Y」,並依貴行(社、會、公司)登錄之貸款分類,以「自用M」、「非自用L」或「其他2」註記有案。

四、因近日本署發現有部分金融機構未按上開準則審查,爰再次提醒貴行(社、會、公司)應循上開規定,以及本署112年6月20日召開本專案研商會議決議辦理,以免產生爭議。另本署預計於112年8月上旬核發第1批駁回函,倘申請人針對該函涉及貸款資格審核結果有疑義者,將由貴行(社、會、公司)向申請人協助說明,並請預先通報各營業處所。

五、隨文檢附本案駁回函制式稿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