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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檢具使用執照與現況用途不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3.22.營署建字第08128號

說明:按建築法第73條規定「……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另按本署86年2月13日86營署建字第01227號函會議紀錄「……結論:一、有關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之處理,應按實依建築物核准用途或現況用途申報,其申報對象依類組別由地方政府通知申報,其現況用途與原核准用途不符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對申報用途與核准用途不符擅自變更使用者,應依建築法第90條規定辦理。……(三)對申報不實或未申報者,應按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理。」請依前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