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於施工中,監造人名義變更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8.14.台內營字第328524號
說明:
一、復貴局74.07.24.(74)高市工務建字第20658號函。
二、按建築物應由監造人監造,監造人負監督工程施工之責任。此就建築法第60條、建築師法第19條規定至明。是起造人依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3款變更監造人時,事關監造責任歸屬,如不能取得原任監造人同意,得由起造人附具新委任監造人委任文件,會同新監造人逕行申報備查,主管機關於核准備查後,以副本告知原任監造人,原監造人與起造人任何爭執,應依民事程序尋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