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院頒「公有建築物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酬金標準表」內關於說明五重複設計之認定疑義
內政部70.12.17台內營字第五一四九六號函
一、有關設計監造契約:高雄市國民住宅處如果已與建築師簽訂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並包括該「酬金標準表」在內時,自應依該表之說明辦理,關於重複設計之認定問題,應請本於職權自行辦理。
二、對於重複設計問題:由於(1)該「酬金標準表」說明五所指「一宗基地」與建築法規所指「一宗土地」原意不儘相同。(2)該說明五規定重複設計部分,不再計算酬金,但國民住宅一般設計上或各棟稍有變化,或特意設計多種相似之組合棟型,致重複部分之認定極易發生疑義。(3)為使國民住宅「詳細設計」部分酬金標準明確,是否宜將住宅或各棟單位制定標準型設計圖為酬金計算單位,另配置、結構、基礎等配合訂定,以避免重複繪製施工圖之弊。因之;應否就各種類型國民住宅重複運用之比率分別訂定酬金遞減計算方式,以適用國民住宅設計監造之處,請各有關單位、建築師公會詳加研究後,儘速向本部提出具體書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