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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農業區,可否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興建農業灌溉使用之水塔

內政部88.8.18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五二號函
本案前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八)農林字第八八一三七○三七號函示略以:「農業經營需用壓力灌溉時(如噴灌、滴灌),可施設水塔蓄水調壓或維持水壓,亦可不用水塔而採用抽水機加壓;因此,本案宜有使用水塔作為農業灌溉設施之計畫並確予施設,才能確認其必要性」在案,本案仍請貴府參酌上開號函示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