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會函為「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有關專業檢查人辦理內部裝修材料檢查簽證之相關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05.09.營署建管字第1022909716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會102年4月15日公安全聯字第102041501號函。
二、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檢查報告書。」;另專業檢查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簽證項目具體內容,同辦法第4條第2項附表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及本部100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101年1月1日生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下稱本檢查報告書表)(編號F2-1-3書表: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紀錄等欄位所示各檢查項目、檢查標準及其內容)定有明文。前揭檢查報告書表並已含括經主管建築機關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規定指定改善項目之建築物,於改善完竣後併同本辦法規定辦理申報時之檢查標準。
三、復按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前揭條文所稱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之具體文件項目,本檢查報告書表(編號F1-1書表之檢附文件欄位)明定包括申報書(申報人名冊、專業檢查人名冊、建築物申報樓層概要表)、檢查報告書總表、改善計畫書、檢查報告書、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記錄表、主用途及從屬用途檢查表、檢查記錄簡圖、現況照片、使用執照影本、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認可證影本在案。
四、故本案所陳專業檢查人辦理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乙項之檢查簽證時,依本辦法上開條文及檢查報告書表之規定,應究明該內部裝修材料之檢查標準(包括法令適用期間),據以查對其耐燃性能是否合於本檢查報告書表(編號F2-1-3書表)所示檢查內容之規定,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檢查報告書。至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文件(包括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之檢附事宜,則屬申報人之負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