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中市政府函為該市東勢子段九○~七○地號土地,前後負擔道路工程受益費,其受益線是否重複疑義案
內政部75.5.27台內營字第四一二三○一號函
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係指土地有重複受益情事者,於查定作業時,應按該筆土地前後負擔受益面或受益線徵收單價之比較,如除其重複徵收之部分,不因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而有所限制。但該項重複受益之土地,一工程有受益線,另一工程無受益線時,受益線不得減免。本案台中市東勢子段九○~七○地號土地,雖屬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同性質之工程」,惟其受益線之負擔,前經本部核復「分屬不同道路工程」,無該條文所規定「重複受益」之適用,自不得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減免其受益線之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