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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第11條之適用疑義1案

內政部108.7.22內授營鎮字第1080812821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8年6月25日府經招字第1080153535號函辦理。

二、按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第1項及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等規定申請投資抵減獎勵,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公司依獎勵辦法第3條:「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擬具投資建設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投資建設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二、計畫目的及預定完成日期。...」之規定,擬具投資建設計畫(含預定完成日期)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二)申請公司購置投資建設計畫內所載明之機器或設備,並依獎勵辦法第11條:「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及設備,應於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購置證明文件影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於購置之日起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申請公司依投資建設計畫完成建設,並依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核定投資建設計畫所載申請獎勵之種類,依下列規定向原核定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一、自計畫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購置全新機器及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規定,於完成日期起6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四)申請公司檢附上開投資抵減證明等文件,依獎勵辦法第7條第2項:「股份有限公司依前項規定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投資抵減證明及公司執照影本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因此,本案申請公司依貴府核定之投資建設計畫購買機器及設備,於購置之日起30日內依獎勵辦法第11條向貴府提出購置證明,貴府應予以備查;申請公司於建設完成日起6個月內,依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向貴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貴府應予以受理。此外,本案經電洽貴府表示,依貴府核定之本案投資建設計畫內容所載,預定完成日期為107年9月,申請公司未於計畫完成日起6個月內(108年3月前)向貴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貴府自不得核發投資抵減證明,而其於建設完成後始購置之機器或設備,因非屬該投資建設計畫所敘明供建設使用之機器或設備,自無需予以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