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公所擬將其所管轄之七處都市計畫合併為「桃園都市計畫」以利整體規劃疑義
內政部72.12.5台內營字第一九二四一二號函
本案因案情複雜,牽涉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業經本部於72.11.7、72.11.23兩度邀集有關單位研議,獲致結論如下:
本案除林口特區計畫與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等兩處,因計畫性質特殊不宜合併以免影響其原規劃目標外,其餘五處都市計畫(桃園、八德大湳地區、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桃園大樹林地區、中壢平鎮擴大修訂等都市計畫)得由桃園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通盤檢討後循擴大桃園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辦理,並於完成該擴大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公告發布實施時,原非屬桃園都市計畫範圍而業已納入該擴大都市計畫之部分併予公告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