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研商「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及「公共圖書館」之定義及涵蓋範圍一案會議紀錄一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3.11.台內營字第8771401號

>

結論:

一、經參酌現行相關法規及各單位意見,有關「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及「公共圖書館」之定義及涵蓋範圍界定如下:

(一)國家紀念性建築物:

按現行中央法規對「國家紀念性建築物」並無明確定義,參酌本部76年12月24日台76內營字第557142號函示,對建築法第99條第1款「紀念性建築物」之認定,有關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建議定義為:「以具有全國紀念性與保存價值,供人瞻仰、追思、留念等所興建非為宗教性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至其涵蓋範圍之認定程序及基準,依其性質、功能劃定其影響範圍,其周邊土地使用管制、發展權限制及經營管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至各地方層級紀念性建築物亦宜參照辦理,俾資遵循。

(二)公共圖書館:

按有關公共圖書館之相關法規包括「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要點」、「臺灣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輔導辦法」、「社會教育法」及「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等。依「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要點」總則第2點規定,公共圖書館係指省(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鄉(鎮、市、區)立圖書館;惟上開要點係為輔導地方各級公共圖書館訂定,並未包括國立圖書館(含國家圖書館及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有關公共圖書館之定義及範圍依相關限制性規範之目的衡酌,建議定義為:「公共圖書館係指國立圖書館、省(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鄉(鎮、市、區)立圖書館。」

二、按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行政院76年9月5日台76內字第20621號函,關於舞廳、夜總會等管理之改進意見(2)設置地點距離之限制,致省市政府所訂之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產生競合,建請行政院再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