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仁義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究應併同嘉義縣政府辦理聯合審議或該市轄區部分由該府單獨審議疑義案
內政部85.8.14台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七四二號函
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廿一條第二項規定,「...相鄰近之都市計畫,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辦理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本案仁義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既經嘉義縣、市同意合併辦理,應屬聯合都市計畫性質,依法自仍應由嘉義市、縣都委會聯合審議。
內政部85.8.14台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七四二號函
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廿一條第二項規定,「...相鄰近之都市計畫,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辦理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本案仁義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既經嘉義縣、市同意合併辦理,應屬聯合都市計畫性質,依法自仍應由嘉義市、縣都委會聯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