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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其兩側道路之和達十五公尺以上者,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2.03.台內營字第8771164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年12月30日(86)建四字第027652號函。

二、查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其高度限制之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條已有明文,至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時,依上開規定意旨,於計算建築物高度時,其基地臨接最寬道路之認定,應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之和為之。

三、於計算基地之建蔽率時,住宅區臨接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佔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依其立法旨意,應係指實際達到此一寬度之道路方有其適用。至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時,其法定騎樓所占面積可否依本條規定不計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應視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