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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面臨高速公路穿越道之建築基地能否面臨該穿越引道建築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0.07.17.台內營字第035178號

說明:

一、復貴府70高市府工都字009770號函。

二、本案應請貴府依照建築法第42條及第48條之規定在不妨礙公共交通、公共安全下指定建築線後依法發照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