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對有關「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廿一條、第廿二條開發案件,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
內政部88.2.20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二三四五號函
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開發案,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其合法化經營者,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循往例雖可進行實質審查,但開發申請人未依限變更為原使用地之容許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原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法移送司法單位處理,此類違規開發案,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即使審查通過亦暫不予核發土地開發同意書。俟直轄市、縣(市)政府來函報部說明業依上開原則確已依法處理後,本部再核發土地開發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