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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尚未報備成立」之二個以上公寓大廈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其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6.22.營署建管字第0980039120號

說明:有關「尚未報備成立」之二個以上公寓大廈可否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乙節,本部96年10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6537號函已有明釋。至於得否於同一日召開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乙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無相關規定,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仍應依條例第25條至第3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