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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二十九條有關退縮建築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2.12.台內營字第8672247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高雄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85年10月29日高市建築商會字(85)第256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部邀集專家學者、省(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及各相關公會代表開會研商,並獲致結論如下:「查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復查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或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條第二十四款之規定,地方執行機關均允許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及遮陽板,得突出其高度限制之法線;另查建築物外牆面自建築線退縮之深度,依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七款規定,其退縮部分亦不包含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及遮陽板。故本案高層建築物應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之部分,基於法規規定之一致性,比照前開高度限制及退縮建築深度之規定,得不包含本編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及遮陽板。」

三、檢附前開會議紀錄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