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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得否設置飯店乙案

內政部91.01.09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七○五七○號函
按本部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五九六九號令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之一般服務業,與旅館業係供不特定人休息住宿之場所,其使用性質有異。本案屬旅館業之飯店,自不得於臺灣省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