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適用地區以外地區且非為供公眾使用或公有之建築物經勘查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時,可否比照建築法第81條之規定處理乙案,函請查照。
內政部函 64.06.05.台內營字第633851號
說明:
一、依據貴府建設廳64.05.05.建四字第53788號函辦理。兼復上開函。
二、按建築法之適用,同法第3條定有一定之地區與範圍,其非為同法條所定地區與範圍內之建築物,縱因傾頹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亦無同法第81條之適用,尤不得任意比附援引;應審酌其情節,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處理之,而其鄰地之所有人亦得依民法第795條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