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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建議市立仁愛之家(養老院)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加倍附設法定停車位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1.09.台內營字第8771049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10.29.(86)建四字第646091號函。

二、查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其停車空間數量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附表說明(五)所明定,其立法意旨係因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有紀念性使用之建築物,公眾進出頻繁,應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以解決停車問題。本案市立仁愛之家非屬公眾進出頻繁之建築物,是不屬前開規定之規範範疇;即免依首揭規定加倍附設法定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