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會員承辦台北市民生新社區內舊屋拆除新建,主管建築機關拒予核發建造執照疑義一案,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8.03.26.台內營字第002164號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68.03.06.北市師會總字第2264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此為建築法第25條所明定,是建造建築物之申請人依建築法規申請建築許可主管建築機關非依法規亦不得任意拒發建築執照。本案應請貴局依照有關建築法規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