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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認定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1.9.12營署宅字第1110068046號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8月19日中市社障字第1110108586號函。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房屋租金補貼:……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三、有關貴局上開函提及「無自有住宅部分,究指『身心障礙者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或『身心障礙者或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皆不得有自有住宅;又,此處所指親屬依據民法規定是否包含血親及姻親」1節,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訂定,其立法意旨係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二)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字面解釋及前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立法意旨,「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僅止於身心障礙者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倘身心障礙者與配偶不同戶籍,無自有住宅認定之範圍不擴及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

(三)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依據民法規定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