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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競技休閒館、桌遊主題館營業場所建築物使用類別、組別定義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2.04.27營署建管字第1121089575號函

一、復貴局112年3月1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32413100號函。

二、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建築物之使用類組、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另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之「使用項目舉例」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醫其權管場所屬性提供歸屬意見,經討論綜整表列收納於各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中,合先敘明。

三、旨揭場所之建築物使用類組歸屬,建請貴局應先取得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定義、經營態樣(設置規模、空間需求及設備使用條件等……)、該空間使用態樣及歸屬意見,如有疑義建請貴府會同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依上開辦法相關內容,審酌該場所使用類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