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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申請許可證收取標準表」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6.01.營署建管字第0960028606號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5月28日府都管字第0960116921號函。

二、按旨揭許可證收取標準表係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授權本部訂定,惟「廣告物管理辦法」業經本部廢止,旨揭許可證收取標準表自當不再適用。

三、至貴府如擬收取辦理業務相關規費,請參照「規費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