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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是否適用「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辦理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3.3.18內授營都字第0930004827號函
查「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但興辦人取得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之全部使用權者,得檢具加油站用地全部地號之證明文件,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分別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前段、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但書所明定。準此,加油站用地如都市計畫未指定由公營事業機構取得興闢者,自得由民營事業機構依上開法條規定辦理。反之,仍應依「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三條第七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