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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綠帶,依法得否開闢為人行步道兼綠化植栽並專供私人使用

內政部營建署89.5.15營署都字第一四五八七號函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業有明文。本案都市計畫綠帶如尚未徵收開闢,依法仍屬私有土地,其是否得由私人於建築時開闢為人行步道兼綠化植栽使用,請貴府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