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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桃園縣政府函詢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其聯外道路究應申請農路或私設通路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10.17.營署綜字第09600535941號

說明:

一、復貴司96年9月19日台內地十字第0960051438號書函。

二、查93年3月5日修正後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農業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農路」,其附帶條件已將「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內容刪除,並增加容許使用項目「私設通路」,其附帶條件為「限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爰本署93年5月4日營署綜字第0930022761號函說明二略以:「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據以申請建築,該通路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申請『農路』之容許使用。」,應修正為依現行前開規則規定農牧用地申請「私設通路」容許使用,並另函知各縣(市)政府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