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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社區地下室授權住戶互助委員會協助經營管理,其收益之收支保管運用疑義

內政部75.2.7台內營字第三八三七八號函
國宅社區地下室之收益,應納入各該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專供該社區使用。其收支保管運用,仍請依本部74.11.14台內營字第三五六七○五號函辦理。